化妆品宣传需严谨,虚构功效恐被罚!
2024-04-13 18:59:34
【案例来源】黑龙江等地市监部门发布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违法要点】本期收录的典型案例主要集中在食品、化妆品等领域,违法点主要涉及虚假宣传等类型。
01
某电子商务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关键词:食品广告·与药品相混淆
案情介绍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贡米含有“具有防止消化不良及口角生疮的功效,健脾、护胃、补益虚损、除热、解毒之功效”等内容,该食品广告使用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等用语。2023年6月,佳木斯市富锦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46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具有防止消化不良及口角生疮的功效,健脾、护胃、补益虚损、除热、解毒之功效”等用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发布食品违法广告行为。
合规提示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02
某美容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关键词:化妆品广告·虚假广告
案情介绍
当事人利用美团平台对“富勒烯青春水漾保湿面膜”宣传具有美白功能,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产品属于国产普通化妆品,不具有特殊化妆品美白功能。2023年4月,鸡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具有美白功能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形,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合规提示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03
某教育咨询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关键词:培训广告·利用受益者名作推荐证明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通过抖音账号,发布视频含有“学员姓名及照片”“笔面试成绩”“录用单位”等内容教育培训广告。2024年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利用学员的名义作推荐、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
合规提示
教育、培训广告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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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腾讯广告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