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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一家化妆品公司被举报销售未经备案遭到重罚

2023-11-09 15:19:38

近日,据信用广州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州法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没41808.2元。

违法事实:

未依照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未依照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依照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行为的处罚。;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内容:

 

本局接到投诉举报,广州法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40号第14层1404房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本局执法人员前住上述地址进行检查,情况属实,遂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11月16日,主要从事美甲类化妆品的网络销售业务。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日委托东莞市某美甲产品有限公司生产“卸甲膏”等六款国产普通化妆品。在未向备案人所在地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日开始在其淘  宝网店、1688网店上销售“卸甲膏”等六款国产普通化妆品。销售情况如下:

(一)以9.8元/瓶的销售均价销售“卸甲膏”20瓶;

(二)以12元/瓶的销售均价销售“一步胶”40瓶;

(三)以20.9元/瓶的销售均价销售“魔力卸甲胶”20瓶;

(四)以13.8元/瓶的销售均价销售“水晶延长胶”40瓶;

(五)以3.66元/瓶的销售均价销售“护理指甲油”24瓶;

(六)以3.72元/瓶的销售均价销售“指甲油”20瓶。经核实,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货值为3119.56元,违法所得为1808.2元。另查明:当事人在销售“卸甲膏”、“一步胶”等产品的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当事人通过其淘 宝商城网店“法娜特美甲”、1688(阿 里 巴  巴)商城网店“广州法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808.2元;

二、处20000元罚款。

当事人在销售“卸甲膏”、“一步胶”等产品的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20000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具体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808.2元;

二、处40000元罚款。合计罚没4180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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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信用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