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21万!生产标识不符合规定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
2023-11-07 16:31:52
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识不符合规定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3-6生产了“嘉瀛染发膏产品(批号:V6-32),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标识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1-1-1前生产了“嘉瀛染发膏”产品(V7-2、H6-75、***********Q、202003310401、202004010411、202004130411、202005230402、202005290403)货值13,631.4元,违法所得13,573.8元,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追溯。
当事人于2021-1-1后生产了 “嘉瀛染发膏”产品(202101060404、202103280406、202103280407、202105300401、202107310404)货值9,146元,违法所得9,092.8元,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10-7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违法时间长,数量多,货值金额较大,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有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对当事人于2020-3-6生产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识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于2021-1-1前生产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3,573.8元;
二、罚款65,000元;
对当事人于2021-1-1后生产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092.8元;
二、罚款145,000元。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
·END·
素材来源:信用广州